文档介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书、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因交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需要,与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订立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的业主或承建商(承包商),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依据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向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且连续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不含)以上,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和利息、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地震、海啸、火山爆发;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政府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贷款合同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双方代表或雇员间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发放贷款的;
(四)担保违反法律法规;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或者解除担保(反担保)的;
(六)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贷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加重保险人赔偿责任的;
(八)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或未执行的。
第七条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工程项目未购买经保险人认可的持续不间断的财产损失风险和责任风险保障,投保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期间发生事故损失无法获得补偿,致使投保人偿还贷款能力下降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或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
(二)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照以下原则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参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本金与利息;
(二)且不超过建筑造价预算的70%。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贷款合同项下款项发放之日零时起,至贷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清偿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之日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时,出具索赔材料收据。保险人认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