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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杰-证券发行与承销第3部分发行新股;公开(配股和增发)和非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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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杰-证券发行与承销第3部分发行新股;公开(配股和增发)和非公开.doc

上传人:紫岑旖旎 2012/7/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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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杰-证券发行与承销第3部分发行新股;公开(配股和增发)和非公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部分第8-9章
分为准备(发行条件和条款设计)、申请与审核、发行与上市、信息披露四个方面
一、发行新股;公开(配股和增发)和非公开
(一) 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
、运行良好;
,符合下列6条规定,重点掌握:(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符合下列5条规定,重点掌握:(2)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5)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 特别规定

向原股东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