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制度,结合研究院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二条研究院预算是指研究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所有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
第三条研究院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研究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需追加支出预算的,单笔追加2万元(含)以下、年度追加累计1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笔追加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年度追加累计30万元(含)以下的,须报院长审批;单笔追加10万元以上,
或年度追加累计30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经费开支审批管理
第五条研究院经费支出包括项目经费支出和运行经费支出,其中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和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运行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一般业务费支出、专项业务费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第六条各项财务支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笔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长审批;单笔支出2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院长审批。
第八条运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院长审批。其中副院长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院长审批;院长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账号、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银行账号的设立必须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银行账号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
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研究院日常开支库存现金限额为1万元,超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研究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该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账目,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分管财务副院长。
第十四条出纳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