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精神,结合松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松阳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五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第二章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第六条全县共划分为五个征地区片。
区片一包含西屏镇13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二包含西屏镇24个行政村、望松乡6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三包含西屏镇13个行政村、古市镇9个行政村、叶村乡2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四包含西屏镇8个行政村、古市镇3个行政村、叶村乡2个行政村、望松乡2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以及象溪镇4个行政村、玉岩镇1个行政村、大东坝镇2个行政村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五为上述四个区片以外的所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各征地区片范围详见附件1,具体范围应当结合县国土资源局绘制的征地区片图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按地类分为二类。第一类为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第二类为林地、未利用地。
征地区片一、二、三、四、五中,第一类集体土地的综合地价分别为100、85、70、60、50元/ m2 ;第二类集体土地的综合地价分别为50、43、35、30、25元/ m2 。各区片、各地类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三章青苗补偿标准
第八条青苗补偿按“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执行。
各类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一);
(二)当年生经济作物、蔬菜类作物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三)多年生经济作物区分大(盛产期:6年以上,含6年)、中(投产期:3-6,含3年)、小(幼苗期:3年以下)分别确定补偿标准,按照农业技术规范分别计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野生灌木不计算补偿。
第九条田间实行套种的,按其中的一种主要作物计算补偿费。抢种的各类经济作物不予补偿。
第四章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参照县政府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等生产、生活设施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广播闭路电视、围墙等附属设施或者地上附着物,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生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