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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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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4/19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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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草案会签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文明执法、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八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展馆、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各种摊点及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
第九条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单位,或者与其签订责任书。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做好责任区内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划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的业务指导,
建立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对城镇道路临街建筑物改建临街门窗和进行外部装修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或者搭建临时棚屋。
第十二条城镇主要道路临街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部墙(窗)体上或者阳(平)台的护栏上,不得吊挂杂物、晾晒衣物。
对城镇道路临街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在城镇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城镇道路两侧的单位应当对现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或者得知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等相关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