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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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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lfsnxh 2018/8/23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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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办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秸秆还田、青贮、氨化、气化、沼气发酵等新技术,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及其两侧的乡镇、村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煤矸石自燃污染)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无规则排放废气和粉尘的,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收集和处理污染物)、第二十八条(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扬散、泄漏产生的污染,并逐步实现散装货物箱式运输)、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的
(一),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 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