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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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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4/19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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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示范区城中村人居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杨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村庄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拆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审批同意后,在示范区城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杨陵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九条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予以收回。
(二)构建筑物及装修部分由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杨凌示范区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规定予以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以内(含240㎡),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超240㎡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再上浮。
2、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予以补贴。
3、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4、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四)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安置
第十条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一)按每人40㎡的住宅、5㎡的商业面积安置,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自愿购买。
(二)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补差。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三)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四)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五)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