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央名邸工程
现场管理制度
2012年6月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名邸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其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是中央名邸工程院内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再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安全与文明施工标准》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特殊情况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建设及监理单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编制各种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
第九条:为确保施工进度、质量,建设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密切配合。
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选用认可的材料,项目部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部,确保三天内材料进入现场,并提供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收到材料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质量事故由施工方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做到资料与工程同步。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产品和机具设备、材料堆放应分类,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负责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有标志的安全帽及胸卡,以表明其身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严禁随意拉线接电。
第十七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监理单位履行报检程序,经专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排水导流良好,随时清理垃圾,保持好场容场貌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施工中要求设置密闭式遮挡,临路的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维护设施,搭设安全通道。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专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现场。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