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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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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办法.doc.doc

上传人:tuhhhpo 2015/5/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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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办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库、粮管所、粮站、粮食加工厂、粮油检验室等存放、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场所、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储粮化学药剂包括:熏蒸剂、防护剂、空仓杀虫剂、灭鼠药剂和用于储粮化学检验的药剂等。
第四条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签订责任状。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负总责,药剂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统一存放在县级粮食局仓储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原则上一个县只能选定一个存放单位,其它粮库、粮管所(站)不得长期存放。
第六条储粮化学药剂实行专仓存放。库房内药剂必须分品种、分年限、分货位合理摆放,并具有药品名标识。货位与货位之间,货位与墙之间,要留有一定的间距。跺码不宜过高,应有防渗防潮垫。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外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条储粮化学药剂库房应建在离办公、居住区和其它建筑物较远的地方,且坚固、通风、干燥、不漏雨,可避光,达到防火、防盗、防雷、防爆、防潮和隔热的要求,禁止用窑洞、地下室作为储粮化学药剂库房。
第八条药剂库房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药品库”的标志,并有醒目的消防和防毒标识。库房内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达到消防安全标准;药剂存放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有毒气体检测装置

第九条储粮化学药剂库房必须安装排风扇,工作人员须定期对药剂库通风、检查、清点。分管领导及防化员负监管、检查的责任,发现有药剂倒置、渗漏、包装严重锈蚀,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十条药剂库应安装防盗门,实行专人管理、双门双锁制度,钥匙由两名保管员分别保管,出入库必须有两人同时到场。保管员必须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储粮化学药剂的分类、性能、保管知识的人员担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储粮化学药剂库房内禁止吸烟、饮食等。
第十二条储粮化学药剂的领用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做到药剂发放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储粮化学药剂进出库要及时登记,做到收有帐、付有据、药帐相符。
第十四条使用储粮化学药剂,原则上用多少领(买)多少,一次用完。确有特殊原因,领用后没使用完的药剂,应及时退回药库保管,严禁随意乱丢乱放。对于偏远储粮库点,需要连续使用,而由于交通原因不能及时退回药剂库的,应选择安全存放场所暂时保管,待熏蒸完后及时退回药剂库。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进行熏蒸作业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操作。磷化氢环流熏蒸人员,必须受过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培训。每次熏蒸都要做好熏蒸记录。
第十六条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以及戴上防毒面具不能正常工作和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均不得参加施药工作。
第十七条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