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国有商业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问题
摘要:本文就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问题,从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两个方面述,按照<8ttt8table>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8ttt8提出了若干建议。
2002年1月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等多个美国分行发生信贷案件,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对中国银行进行了处罚。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公布了中美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双方同意就中美部分分行的违规行为,各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中行违规事件暴露出银行监管的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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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入世之后,随着中国银行业逐步国际化,加强并完善银行监管法律体制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监管法律体制已是当务之急。
一、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外部监管
(一)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外部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第一个文件即1975年的《巴塞尔协定》(全称为《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督》)中规定了东道国和母国共同承担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责任,并且在这两者之间分配了各自监管责任的侧重点,即以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银行子行(公司)的清偿力;以母国为主监管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和外国子行的流动性。此外,该协议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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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当局互通信息,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其海外机构,否则由东道国代为检查。
但是dddTt,1982年的意大利Banco Ambrosiano的倒闭反映了1975年《协定》的缺漏。为此,巴塞尔委员会1983年修订的《巴塞尔协定》则强调充分监管,引入综合监管原则,即母国在监管中起主导作用,并对监管责任重新进行划分:(1)被监管银行的清偿力。分行的清偿力由母国负责,子行的则由东道国和母国共负监管责任,而合资银行的清偿力由东道国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但如果8 tt 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其清偿力。(2)被监管银行的流动性。新协定规定分行的流动性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监督,而子行和合资银行则主要由东道国负责。同时ssbbww. com,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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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于银行提供备用信贷。(3)被监管银行的外汇头寸。母国当局负责监管银行集团的全球外汇头寸,东道国当局则负责其境内机构的外汇头寸的监管。
该协定的修订本同样欠缺了对清偿力、流动性和外汇头寸等具体可行的监督标准,使得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奉行各自不同的标准,不利
8 tT 于各等竞争。同时ssbbww. com,由于. com强调母国监管责任可能导致. com东道国当局放松管制,以吸引外国银行的资本。
因此. com,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8ttt8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其主要内容是统一了银行合格资本的定义及资本充足度的最低标准,即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比率8%,,,根据跨国银行分支机构不同的形式承担不同的监管责任,并就分行和子行在清偿力、流动性和外汇头寸等方面和母国的监管责任做了具体划分。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外部监管
。我国监管机关的主要责任是:(1)当母行发生的问题有可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