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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则介绍.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则介绍
背景
自2006年以来,为了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背景
拟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准备,设置专门的业务部门,配备人员,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开展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
近期中国证监会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
业务简述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等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试点办法》规定要求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
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