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减少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合同包括公司及能有效代表公司的人员与其他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和文书资料等。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委托、归口签订的办法。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主办部门、招标办、主管领导。
第五条主办部门职责:
1、审查合同当事人;
2、组织合同谈判、议价;
3、会同工艺、技术部门草拟合同条款;
4、提请有关部门、人员会审经办的合同;
5、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
6、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资料,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交招标办存档。
第六条招标办职责:
1、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
2、负责公司合同台账的建立;
3、负责办理公司合同的公证、签证工作;
4、监督、检查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5、负责与合同有关工作的协调、服务。
第七条主管领导职责:
1、确定合同当事人;
2、主持合同谈判、议价;
3、审查确定合同条款,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4、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5、在合同发生纠纷时组织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合同的审批权限:
1、合资、联营、担保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2、已按公司规定进行了招标(比价)的合同,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领导审批决定,3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3、其他合同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九条合同审批程序包括议价程序,合同审批程序,合同签字、盖章程序。
第十条议价程序包括发价、询价、还价、定价等通过谈判而确定当事人及合同意向的过程(议价程序在多数情况下是招标程序或比价程序),通过议价形成的主要文件及合同文本初稿进入合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合同评审由合同主办部门填写《合同评审表》,并整理有关资料、附件等足以使审批及会审人员全面了解合同整个过程的资料,经主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后,交参与议价(招标)和合同内容所涉及的部门领导进行评审后签批。
第十二条招标办根据《合同评审表》记录情况,在签署后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主办部门要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想方设法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暂行办法》第三章“合同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