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通州区家庭农场建设标准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和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我区实际,家庭农场的具体建设标准如下:
1、家庭农场经营业主须有本区农村户籍;
2、以家庭经营为主导,长期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劳动力,且家庭农场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3、经营规模要达到标准且相对稳定,有土地流转手续,流转年限5年以上。家庭农场按粮食种植、蔬菜园艺种植、养殖、种养结合、全托管服务和其他类等 6种不同类型,经营规模标准分别为:(1)粮食种植类:粮食种植面积 100 亩以上;(2)蔬菜园艺种植类:露天生产面积 50 亩以上, 设施栽培面积30 亩以上;(3)养殖类: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禽年出栏 2 万羽以上,蛋禽存栏 5000 羽以上,山羊年出栏 500 只以上,奶牛存栏50 头以上,水产养殖面积 50 亩以上;(4)种养结合类: 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 70%以上;(5)全托管服务类:服务土地面积 200 亩以上;(6)其他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产业,农产品销售及农业服务等年收入 5 万元以上。
4、“三有”即有必要的农业机械装备、有反映家庭农场收支情况的财务记录、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能,具有一定的农业科技水平,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6、家庭农场要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