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1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第二编
2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1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
法的清理: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的现象:即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能了解到的。
法的本质:即法的内部联系,是指隐藏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或栖身之所,简称法源。
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1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2习惯法: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惯例:又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国内法: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是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