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多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结果总称。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基础概念、原理和规律等法学。
1应使用方法学:是指关键研究中国法和国际法结果和内容和它们制订、解释和适用法学。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经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多种方法总称。
第二编
2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新法典活动。
1法律汇编,立即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标准给予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内容,也不是制订法律。
法清理: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法,对一定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专门活动。
法现象:即法外部联络和表面特征,是外露、多变,经过经验感性认识能了解到。
法本质:即法内部联络,是指隐藏和法现象背后,是法存在基础和改变决定性力量。
法作用:表现为法对人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影响。
1法渊源:是指法起源或栖身之所,简称法源。
法理论渊源:意指法律标准或法律制度理论基础,或指法立、改、废所依据原理。
1法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标准或规则行为和事件。
法文件渊源:专指法律文件原始统计、综述和汇编。
法文化渊源:又称法文学渊源,特指相关法律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法本质渊源:指法本质根源。
法效力渊源:又称法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含有法律效力表现形式。
1法形式:是指法具体外部表现形态。
2习惯法: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并含有法律效力习惯规范总称。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法院判决。
通例:又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要求,但过去曾经施行,能够仿照办理做法。
中国法:指由一国立法机关制订或认可并适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法律规范总称。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国家、地域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与并适用法律法规总称。
2成文法:又称制订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
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国家机关认可,通常不含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含有系统性法律规范总称。
实体法: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关键内容法律规范总称。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要求权利义务关系实现而制订诉讼程序法律。
根本法: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含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关键地位、要求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础权利和义务、制订和修改程序极为严格宪法。
一般法:是除宪法之外成文法总称,其内容必需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和之相抵触,不然将失去法律效力。
通常法:泛指适适用于一中国通常人、通常事,含有普遍约束力法律规范总称。
尤其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域或特定事项法律。
法效力:泛指法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组成法约束力。
法时间效力:是指法效力起始和终止期限和有没有溯及力问题。
法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问题。
法要素:指法基础成份,即组成法律基础元素。
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示法律认识之网上纽结,即对多种相关法律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要求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准则、标准,或是给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指示、要求。
授权性法律规则:指示大家能够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她人作为、不作为规则。
义务性法律规则:是直接要求大家作为或不作为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法律规则。
1规范性法律规则:指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规则。
1标准性法律规则:指法律规则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含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合适裁量法律规则。
2调整性法律规则:是对已经有行为方法进行调整规则,它功效在于控制行为,该规则所调整行为先于规则本身。
1组成性法律规则:是组织大家按要求行为去活动规则,规则所指定行为在逻辑上依靠规则本身。
强行性法律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需作为或不作为规则
1指导性法律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行为办事,规则只含有指导意义而不含有强行性规则,这是一个命令性较弱义务性规则。
法律标准:是法律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它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综合性原理或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