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镇避灾场所设置和救灾物资管理
暂行办法
避灾安置场所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故发生时转移安置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救灾物资则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全面加强我镇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对避灾场所设置和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避灾安置场所设置
。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合理选取避灾安置场所地址,避开易受自然灾害威胁地段、重大环境风险源地段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地段。要利用村综合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并设置避灾场所标识。
。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及无倒置现象。室内外应设置灭火器材,使用防爆灯作为照明设备。救灾物资要实行分类放置,不得混放。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有效期物资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避灾场所。要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室内救灾物资的使用价值。定时巡查,对物资保管做到
“七无”,即无事故隐患、无霉烂变质、无鼠咬虫蛀、无损坏、无丢失、无偷盗、无污染。
二、救灾物资储备要求
“以防为主,有备无患”的原则,确保避灾场所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调用等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社会捐赠和本级采购。上级拨付的,由使用单位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指示或文件规定接收后按程序办理入库手续;社会捐赠的,由使用单位根据捐赠人(单位)的捐赠意愿如实接收后按程序办理入库手续;本级采购的,由各使用单位根据情况紧急程度,按照“三资”管理规定负责进行采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有关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宜长期保存的棉被、衣物、床上用品等)和非常备物资储备(不宜长期保存的粮、米、矿泉水等)。常备物资应根据本市年度自然灾害所发频率和日常工作所需的量足额进行储备。非常备物资应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特殊工作需要,即时采购储备。
三、救灾物资出入管理
、保管和维护。应设立救灾物资保管账本,及时正确记载物资进、出、存动态,保证账货相符。账本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后,应立即开放避灾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救灾物资及时启用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救灾物资的收发时间。发放物资时,必须认真清点,确保发放品种、规格、数量零差错。
。入库时,管理员对入库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内容逐项验收;验收时,必须对相关凭证进行仔细核对,经过验收入库后由管理员在送货方有关文件上签收;出库时,填写《出库单》并记帐,根据《出库单》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发放;回收时,把可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清洗、消毒、整理、储备。
四、统计上报
每年各行政村应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受益人(次)数上报镇民政办备案。
五、监督和处理
每年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行政村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一次检查,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