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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阴阳合同.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8/4/27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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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球员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
房屋买卖的阴阳合同
要求当事人订立网签合同,是房屋交易的一种管理手段。通过在网上公示购房合同,进(来自: 论文网:球员阴阳合同)而防止一房多卖等情形的发生。此外,网签合同记载的购房价金也是房屋交易计税的依据。
所谓房屋买卖的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订立的书面购房合同与网签公示的购房合同不一致的情形。
从性质上说,双方当事人订立的“阴合同”记载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正的合同。而“阳合同”则不能充分完全的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是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阴合同”,而引发合同纠纷的,在诉讼中“阳合同”只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情形下,双方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减低网签合同中购房价金而少缴税费。此外,名义上买卖实际上赠与,以及学区房买卖过户中,双方在约定为购房人子女落户等情形,也可会构成阴阳合同。
双方当事人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应当以阴合同的内容为准。譬如,在学区房买卖中,买方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子女办理户口迁入,卖方逾期未履行而引发纠纷的。只要买方能够证明双方有此约定,就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其不能证明阴合同中有此约定,则其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将不予支持。
篇二: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中合同价款约定的法律效力初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已非常普遍。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协议,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的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发承包双方报备案的施工合同时亦按此要求进行审查。实践中,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承包双方在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往往又签订一份或数份的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变更,这其中居多的是对合同价款的变更。而合同价款的变更,最为普遍的表现是调整金额和调率。调整金额就是以原总标价为基础,下浮多少个百分点,直接费不变,调整费率则是将综合取费再优惠多少个百分点。因是出于规避目的,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同时签订,又对其中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约定,故称之为“阴阳合同”,其中主合同是“阳合同”,补充合同是“阴合同”。那么工程款支付、工程决算究竟应以哪一份合同作为有效依据呢?笔者认为,“阴合同”有效的,优先适用“阴合同”,否则,根据“阳合同”的效力,确定是否适用“阳合同”。
一、主合同中合同价款约定效力的确定
建设工程协议发包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造价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发包的,招标方通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人,并订立书面合同,这也当然包括了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意志自治的体现,所以在排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之外,建设工程合同应依法有效。至于合同价款效力问题,我们应注意招投标法中有关禁止性规定。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目前很多地区实行无标底招标,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中标,不存在招标人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审并衡量是否低于成本。如果发承包双方按中标价订立合同,而中标价低于成本的,显然是违背了招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价款的约定也就归于无效了。在此,工程成本决定了合同价款的效力,那么,工程成本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价是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根据该《办法》,招投标法中所提的成本应该指工程建设实际所需要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可直接物化到工程中的成本,以及因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等间接费用。成本的概念一经确定,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计算成本。成本涉及到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社会平均成本是根据国家或所在地区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得出,企业个别成本则按投标人根据企业定额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计算得出,那么,衡量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究竟应依据哪一个成本呢?笔者认为最理想的做法应综合考虑到社会平均成本与企业个别成本,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定,最后确定计算成本。但是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认定成本时,则按国家或所在地区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予以确认。如此确认办法又给适用招投标法带来新的课题。投标报价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利润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取舍标准,但税金部分因其法律强制性,企业无权取舍。这样在适用招投标法过程中就会出现即使在零利润的情况下,成本加税金不存在低于成本。因为税金不可能为零,理论上我们能将前一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