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层动员、政策迭出,国企改革山雨欲来!
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要推进结构调整、创新发展、布局优化,使国有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带动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国企改革的组织领导,尽快在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
 
中研究员李锦认为,这次会议释放了两大信号:一是中央对国企改革非常重视,另一个是在动员各级部门要加快改革进程。
 
这是对国企改革的再一次动员。国资委主任肖亚庆6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并部署了下一步7月4日的重要指示再次强调“要尽快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
 
近期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对国企改革的关键环节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国有企业“做强做大”很大程度上仰仗政策指明的路径,这也许意味着国企改革在低调推进数月后,或将再次迎来政策密集期。
 
国有企业“增资”及“资产转让”有了详细规定
 
在国企重组与混改案例日渐增多之际,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比于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发布的《办法》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增资”与“资产转让”两类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详细规定。“此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产权交易,新《办法》则关注到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会遇到的新问题。从内容来说,《办法》主要强调了国资交易中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中研究员李锦表示。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三公”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也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实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国有企业改革三大路径公布
 
7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