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相关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章序
章名(2007)40条
章名(2016)50条
1
通则10
通则10
2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7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7
3
司法鉴定的实施16
司法鉴定的实施18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5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7
5
附则2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4
6
附则4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的背景和原因
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进一步确定
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对鉴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司法鉴定理论和技术的发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修改
增加了一章,即第五章“出庭作证”
增加了一些内容
删除了一些内容
有一些条款在表述上、措辞上做了修订
有的内容前后条文做了调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变化较大的在第2章、第3章。
增加了一章,即第5章。
将委托书与协议书合二为一,取消协议书,统一用委托书
委托过程分为“委托邀约”+“委托书签署”
“委托邀约”11,“委托书签署”16
对委托书的内容、鉴定委托审查的时间等做了规定
取消“受理时限”约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对三种鉴定形式进行规定或修改
会诊、协同鉴定、例行复核
对三类鉴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对鉴定材料的管理
第12条,委托交接
第22条,鉴定过程流转、处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鉴定实施中,鉴定人回避规定得较多
第7条
第20条第1款、第2款(增加)
第21条
隐私保护
第6条,第26条
见证的规定
第24条,鉴定材料取材
第25条,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检查,尸检,取消女性身体检查见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鉴定过程记录
第27条
鉴定告知义务
第17条,不予受理告知
第28条,鉴定时限延长告知
第29条,终止鉴定说明
有关取材、检查见证,告知监护人、关系人
第40条,事后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简化了鉴定文书的规定
增加了鉴定文书补正程序
修改了鉴定文书发文数量和要求
对立卷、归档和档案做了规定
增加了出庭内容
以一章规定
内容无新意,但显得重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新增“司法鉴定”的概念2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与《决定》的定义完全一致
变化“司法鉴定程序”2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07)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鉴定原则(没有变化)5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增加“违规会见”的禁止性规定5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何为“违法规定”?
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