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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制度.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18/5/1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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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公务用枪报废制度
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为能有效或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需报废的枪支,要填写《公务用枪弹申请报废登记表》,经批准后,逐枪验枪并登记造册,连同持枪证件一起上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及时销毁。
2、出入枪弹库(室)管理制度
一、出入枪弹库(室)人员,须是本单位枪支管理领导和枪支管理人员及上级机关的检查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出入枪弹库(室)。
二、领取枪支的人员在枪弹库(室)外等候,不得进入枪弹库(室)。
三、进入枪弹库(室)必须执行双人锁制度。
四、出入枪弹库(室)须作登记。
3、涉枪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丢失、被盗(抢)或其它涉枪案件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督察、治安部门报告,督察、治安部门要在接报后的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并于24小时内将案件事故详细情况报市公安局督察、治安总队。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4、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枪支管理的领导责任,可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枪支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审批工作,承担枪支管理的直接责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要确定管理民警,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配枪单位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管理、配备、使用枪支的人员要逐级签定《枪支管理使用责任书》,以明确枪支管理使用职责和有关法律责任,确保枪支安全。
三、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管理、使用、佩带、保管枪支,严格遵守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承担枪支丢失、被盗、被抢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相关责任。
四、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管理责任人因工作变动时,必须对枪支进行清点核查,办理移交手续。
05公务用枪持枪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配备、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必须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考核。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周密的计划,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批备案后,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每年度至少要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各配枪单位(部门)要定期组织持枪人员开展法制和安全教育,培养严格管理、依法使用、确保安全的良好意识。教育培训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掌握《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等有关枪支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练掌握枪支管理、佩带、使用和保管的有关规定,清楚在什么场合或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懂得依法保护自己;
二、熟练掌握枪械常识、检械原理及枪械保养等知识,能自行排除一般的枪械故障;
三、开展固定靶、移动靶等实弹射击训练。
对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治安部门要取消其持枪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部门),收回持枪证件。
06公务用枪持枪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政治处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查,纪委、督察和配枪单位积极配合。公务用枪持枪人员必须符合:
一、符合《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须使用枪支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二、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惯,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三、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四、熟悉《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公安机关枪支管理、使用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配备、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立即取消其配枪资格,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或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被停止执行职务等丧失合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等其它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07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制度
公务用枪配备单位(部门)要建立经常用性的枪支管理使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枪支管理、使用、佩带和保管情况,督促落实枪支管理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责任,并做好《公务作枪弹安全管理检查情况登记》。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每月对本单位(部门)公务用枪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公安机关基层一线实战单位(部门)要对所配枪支弹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用、归还等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值班用枪要每天检查,并做好交接登记),发现问题及进整改,消除隐患;
三、携枪外出执行任务,带队负责人要每天对枪支状况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枪支使用安全;
四、各地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要随时对民警携带、使用枪支情况进行了检查。
08公务用枪档案制度
公务用枪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种类、型号、数量)和配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