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
(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
(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在办学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六)符合发放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许可项目变更决定书;
(三)学历教育学校连续三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料;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况审计报告;
(五)自有或租用土地、校舍等办学设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