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城市园林景区、街道绿化树木外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单位)及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根据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气象台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而做出的应对性行动标准。各地、各单位确定和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应当遵循科学应对、因险施策、分级响应、分岗落实、明确标准的原则,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气象台要在互相交换有关森林火险预测、监测信息的基础上,每天固定时段通过传播媒体、行业内部的网络系统和无线电通信系统分工负责地向社会公众和下级单位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及实况。预测发生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时,要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气象局
《吉林省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标准及发布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单位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划分为:二级预警(低度危险,二级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中度危险,三级森林火险);橙色预警(高度危险,四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极度危险,五级森林火险)4个等级状态和基本应对措施集成(具体规定附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单位)、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据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响应状态规定来逐日安排部署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并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逐日调度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降低响应状态和措施标准。
第六条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各个林区乡镇、各类林场(包括集体、个人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实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制度,严格依据森林火险状态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规划与设计森林火灾预防措施: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定和本市、州的附加规定要求和本地具体情况提出并向各个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安排布置。
(二)初步安排布置森林火灾预防措施:由乡镇、林场及集体、个人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按照当地的总体规划与设计要求,经实地考察和具体林地、具体防火人员落实后提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并
报上一级防火部门和单位待审。
(三)初审基层单位和个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及编制县、局级《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由当地或本单位森林防火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各个乡镇、林场及个人提报上来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逐一进行现场查证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和实际需求时将其纳入县、局级《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当地或本单位所有基层组织全部确认和审核后,由当地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组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本县、局级《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草案。
(四)广泛征询县、局级《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草案)的意见:完成预案编制后,由当地或本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以正式文件方式印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衔接,同时上报本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征询审核意见。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依据本级政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定《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由县、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征询上来的修改意见对预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将《预案》(草案)和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审核意见一并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本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当地政府文件下发实施和上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一经发布实施后,不得因单位负责人工作变动而随意放弃和擅自修改,整体补充完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办理;局部和单项加强性调整也应由原发布机关实施。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启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应当遵循下列操作程序:
(一)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气象台在每日15时前向有关方面通告次日或近2日内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二)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防火办及各个乡镇、林场的当日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直接通告基层单位、相关单位和直接管理的各类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次日或者近几天实施何种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并向本级、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各个基层单位、相关单位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负责人应当每日定时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确定当日或次日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