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子情境5:支付结算业务岗位
任务1 支付结算业务的常识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纪律和责任
(一)支付结算原则
  ,履约付款
  ,由谁支配
  
(二)支付结算纪律
  它包括客户应遵守的结算纪律和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两个方面。
  ,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出租出借账户或转让他人使用,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以逃避支付结算的债务。
  ,应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中国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三)支付结算责任
    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凡结算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和邮电部门等)未按票据法规等有关法规、办法的规定处理,而影响他人利益的,均应相应承担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支付结算的种类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支付结算制度。支付结算的种类有以下几种: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上述多种结算方式的并存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
任务2: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支票结算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
  、转账支票、普通支票三种。
  ,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能更改,否则支票无效,对于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必须签章证明。
  ,提示付款期为10天,自出票之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
  ,但失票人到付款行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
  ,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三)转账支票的核算
  、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借:××科目——出票人户
借:××科目——持票人户
(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借:××科目——出票人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借:××科目——持票人户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不予退票的,支票作借方凭证,其分录如下:
借:××科目——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支票发生退票时,出票人开户行应在1小时内用电话通知持票人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