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烟草专卖局执法检查证管理规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规范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审核、发放、使用和监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核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和检查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统一设计、制作、审核发放,执法检查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第四条执法检查证管理规范适用范围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专职和兼职执法人员,所有专(兼)职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五条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统一由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证件管理员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训后岗的原则:所有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岗位技能鉴定及专卖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具有从事烟草专卖执法资格或岗位;
(二)因事设岗的原则:按照《云南省烟草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补充充实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
(三)申领程序:申请—审核—报批—制证—发证—使用—年检—归档;
(四)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实行一人一证、定人定号、人号对应,统一由证件管理员发放、造册登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领取后妥善保管、使用。
第六条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按XX、各县、市烟草局的专卖管理人员配置方案,对新增专卖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法律法规培训,并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初次申领或者补领的理由;
(二)本辖区内拟需求的科、所、队实际在岗的应持有人数、数量;
(三)申领的号码及顺序;
(四)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合格的拟应持有人员的名单;
(五)提供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单的电子文档,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才能取得持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基本资格;
(六)其他材料。
第八条专卖监督管理科应对领取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拟配发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XX、各县、市烟草专卖局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参加了规定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的;
(三)经各级烟草专卖局审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因毁损、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发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补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应使用原来的号码。同时由持证人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登公告注销后方能重新补办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使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
(二)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应当是经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本人的执法检查证件,做到人证相符,不得转让他人。
(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规定的检查区域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跨区域使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
(四)持证人要按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