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了公众利益的改革方案二
作为一位职业伦理学家,Rhode非常重视职业伦理对于规制法律职业的意义。她的目标是,通过职业伦理规范的改革,缩小职业理想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差距,减少职业伦理和大众道德、:(1)改变当下美国伦理规范的“一刀切”(one-size-fits-all)模式。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样化,法律职业越来越专业化,所以,他们所遇到的伦理困境也是多种多样,不能用一种统一的模式来解决。同时,如果允许非律师执业、多学科合伙,必然也会对现行的伦理体系产生冲击。所以,应允许某些非官方或者专业的组织发展出特殊的职业规范或者“最佳执业标准”,以针对具体与特定的领域。34(2)现有的职业伦理标准应得到较高程度的提升。即使律师对其行为及其结果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如律师可以基于自己的良心和信念,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拒绝为某个欲达到不良目的的客户代理和辩护,可以拒绝替“烟草公司”辩护35;允许律师披露客户那些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政策的行为,因为“客户可购买的忠诚是有限的,律师职业的人格的一部分必须另外贡献给公益”,36,他们不可以对于委托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道德上邪恶目的的做法漠然置之。普通人协助他人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尚无法免除道德上的责难,何况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
Rhode承认,提高律师的道德责任(如披露非法信息),确实会使顾客不信任律师而隐瞒相关信息,从而使律师无法理解顾客的目的,最终无法提供完美的法律服务。她认为,这是有好处的,一方面,因隐瞒某些非法信息而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服务,是某些当事人恶果的应得报应,而且,律师会从心安理得的道德安全感中获得好处。37针对传统的说法“律师应该行使不理会舆论压力以及来自第三者的良心谴责的特权;否则,保持个人权利的法律机制就有可能逐步失灵”,她认为,因道德问题拒绝为当事人服务,并不必然对个人权利有所侵害,除非他是小镇上唯一的律师,其拒绝会造成当事人无法得到律师帮助。况且,它能促使当事人在行事中认真顾及道德后果,或者增加他寻找其他律师时的经济成本和心理压力。38
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方面,Rhode说,良好的管理技巧不仅能改善律师工作环境,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能使顾客获益。居于领导职位的律师,必须学习和具备良好的商业管理战略。在工作场所,,她建议,应该通过与法学院和公共利益组织的合作,帮助从业者提高他们职业生活的质量和以可行的方式帮助法律服务不足的社会。40
Rhode相信,改革法学教育体制,对于执行和实现职业伦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尽可能地满足公众利益,会有很大的帮助。法学院的教育对“建立一种投身于为公众服务的文化”能起到关键的作用。41作为一位法学教育理论研究的权威性专家、前美,她提出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应作如下改革:
首先,ABA的法学院鉴定标准必须考虑到,法律实务正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和多样化,所以,必须允许法学院采用多样化的培训计划和课程,比如,适合于某些只想从事特定法律事务的学生的缩短性学位计划,通过这种方式,表面上降低了从业者的教育成本,实质上,最终获益的是公众-法律服务的成本降低给法律服务的价格下降提供了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