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物业相关法律概念
二、日常工作涉及法条及案例分析
(一)法的概念: 表现为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法律效力:
一、物业相关法律概念
与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你知道哪些?
【案例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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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宋某所称其房屋窗户封闭不严漏雨的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是基与房屋的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宋某应向有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故宋某拒交物业费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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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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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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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
,是否可以少交或不交物业费?
不可以。无论有任何借口,物业费都是必须交的,相关法条:
(1)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2)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
、掉皮、反碱等工程遗留或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3)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第6款)
(4)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其他法律:《合同法》、《物权法》等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第41条)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
保修期外:维修资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案例二:
孙某系柳州市西江路27号某小区业主。2008年12月,该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物业前期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孙某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无任何书面合同,不成立物业服务关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2010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所欠物业费、公共照明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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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