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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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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5/9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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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辑本段]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应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生产、经销、储存、运输和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辖区内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并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管理,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
外埠企业在本市经销预拌砂浆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备案。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及外埠预拌砂浆企业名录。
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资质或者备案的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标准化作业;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及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砂浆;
(三)使用合格原材料;
(四)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砂浆;
(五)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和说明书;
(六)依据合同按时足量供应。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和使用的外加剂合格证,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废石料、钢渣等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械砂生产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鼓励政策。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干混砂浆,除特种砂浆以外,应当全部为散装干混砂浆。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