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办法
(2009年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目的依据 4
第二条适用与编制范围 4
第三条指导思想与原则 4
第四条规划期限 4
第五条分类指导 4
第六条与相关规范、规划的关系 4
第二章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4
第七条村民意愿调查 4
第八条村规划的内容 4
第九条主城区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4
第十条远郊区县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4
第十一条规划调整 4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讨论同意 4
第三章村规划编制要求 5
第一节村规划调研分析要求 5
第十三条村规划调研内容 5
第二节村域规划编制要求 5
第十四条村域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5
第十五条村域规划应标注的强制性内容 5
第三节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5
第十六条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5
第十七条村容村貌规划 6
第四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要求 6
第十八条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要求 6
第四章村规划成果与内容要求 6
第十九条村规划成果与内容要求 6
第五章附则 7
附录 7
名词解释 7
附件 8
附件一:村域土地利用汇总表 8
附件二:集中居民点用地汇总表 8
附件三:规划建设项目表 9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重庆市村规划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与编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域范围内村规划编制。
村规划编制范围,一般为村的行政辖区。
城市、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一般不编制村规划,确需编制村规划的,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域相近的村,经论证确有必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联合编制村规划。
第三条指导思想与原则
村规划编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注重防灾减灾,延续地方特色,结合建设“五个重庆”,因地制宜,综合部署各项建设活动,形成特色鲜明的城乡统筹新形态。
第四条规划期限
村规划期限分为近期和远期,与所在城市、镇、乡总体规划一致。规划期满后对规划实施评估,报规划部门同意才能编制新规划。
第五条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村规划的类型可分为都市型、城郊型、远郊型。
根据地形地貌地不同,远郊型村可分为平坝型、丘陵型和山地型。在方便生产与出行和尊重村民意愿下,平坝型村应以相对集中居住为主;丘陵型村可在平缓地带适量集中居住;山地型村可结合生态移民小集中、大散居。
第六条与相关规范、规划的关系
村规划编制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村规划编制应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村民意愿调查
村规划编制应进行村民意愿调查。
第八条村规划的内容
村规划一般分为村域规划和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两部分,有条件的都市型村和城郊型村集中居民点的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主城区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远郊区县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三十一个远郊区、县的村规划由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