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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ppt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18/5/10 文件大小:1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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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分论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渎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职务论”而非“身份论”。
职务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作出了扩大化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例如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4月24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虽然未列入公安机关的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职务论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4日《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月2日《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研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解释》: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以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成立《刑法》第400条的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1、行为人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2、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超越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玩忽职守: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
二者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
1996年11月份的一天,某市万达公司为了贷款抵押,该公司董事长吕某某找到时任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的被告人陶某某,请求为其办理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陶某某明知万达公司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使该公司达到贷款抵押的目的,违反国家《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擅自决定为万达公司制作了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
万达公司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山东泰山造纸厂(该厂属于国有企业),由该厂为其担保贷款3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后,因万达公司无偿还能力,由泰山造纸厂为其归还全部贷款的本息。万达公司于1999年停产,致使山东泰山造纸厂无法追偿,。
思考:对陶某某应如何定性?
案例
被告人王某、陶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民警。199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陶某在上海市某区看守所值班,负责度该所E1监区进行看管期间,违反值班民警工作职责及值班巡视规定,从当天15时许在E1监区办公室和在押人员朱某某及王晓华等人一起打***牌,直至17时许E112监房发生在押人员陆冬华、李连胜等七人殴打同监在押人员,造成徐颂华、朱茂发死亡的重大恶性事故。
思考:对王某、陶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