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2月22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白蚁防治
    第三节装修、改造管理
    第四节安全鉴定
    第五节危险治理
    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监、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本条第一至三款所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投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