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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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13 12:46:05 阅读336次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 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 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查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
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
刘俭
建设部
2001年7月
1总则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  术  语
  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