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营运客车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车站安全源头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站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我站《关于营运客车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不按指定发车台位停放车辆候客或占用其他班线车辆发车台位的,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
2、凡超员出站者,一经查实,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并处1~5天停班。
3、未持有行车路单营运者或行车路单丢失者,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重新领购路单后参加营运。
4、每日早8:00时后出站的车辆必须持有当日例检合格证方能出站营运,违反此规定者,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并处1~3天停班。
5、车辆出站签单时,必须靠右停放,违者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
6、车辆需更换驾驶员或者需临时聘请代班驾驶员的,必须先到车站或车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并处1~5天停班。
7、凡在站场内洗车者,一律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
8、不得将车内垃圾扫在站场内,违者一经查实,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
9、上台例检的车辆,车上不得乘座乘客或售票员,违者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
10、进出站车辆在站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违者按照《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
11、本规定自2011年6月13日起执行。
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扎佐客运站
201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