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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纠纷,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或者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审查、签署和履行政府合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承担城市建设任务的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订立政府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当遵循的原则】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实施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禁止性规定】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
    (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或者不当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示范文本的制定】对于本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同类型的政府合同,国家、省有关部门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示范文本的起草】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部门组织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九条【示范文本的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在发布之前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外发布政府合同示范文本。
    政府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必要性说明。
    第十条【示范文本的发布】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示范文本的适用】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政府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
    第十二条【合同起草的原则】起草政府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并按照权利义务公平的原则起草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起草的主体】政府合同可以由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也可以由合同对方当事人起草。
    第十四条【风险防范】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五条【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调查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