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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mh900965 2018/5/13 文件大小:1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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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改法的立法背景
新中国的物权制度是在1949 年革命胜利之后建立起来的。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 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其次,用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将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给农民,建立了农村的土地私有权,之后又在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并且改制为人民公社的形式,建立了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再次,对于城市的工厂实行私有制,资本家享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后在 1956 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成立了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因此,在那个时候,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个体劳动者所有权、资本家所有权,以及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受到摧残的物权制度得到恢复, 但主要的物权仍然是所有权。那时候的教科书也仅仅在研究所有权, 并不研究他物权。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经过改革开放,中国的物权制度活跃起来,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 特别是在他物权中, 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即使是在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有权体系也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 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物权制度从此活跃起来,变得极为丰富。同时,在民间,也存在典权、居住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物权的形式,法律规定优先权也是一种他物权。(二)《物权法》之前的物权法基本状况,1949 年以来,中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完整的物权法。但是,这不能否认中国在事实上存在着物权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 1949 年之后至《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之前,中国大陆在宪法以及其他法规中, 对物权制度有所规定, 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内容并不完整,不系统。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存在调整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第二,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1987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民法通则》的这一部分规定实际上就是物权法,不过是一个“微缩”的物权法,是一个“浓缩”的物权法,只规定了物权的“权利宣言”,没有规定物权的具体规则。这一“微型”的物权法从第 71 条至第 83 条,共计 13 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取得制度,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的个人所有权,规定了继承权、共有权等所有权的内容,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并且规定了相邻关系即相邻权。《民法通则》的这一部分的条文尽管较少,但是涉及了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因此,构成了中国大陆物权法的基本架构。它的缺点是过于简单,没有规定详细的物权规则。第三,1995 年 6 月 30 日通过、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个担保物权,是对担保物权的完整规定。在没有制定完整的物权法的时候,中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完整的担保物权法。(三)《物权法》出台前两次大的理论争议 1993 年,立法机关启动民法典的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采用制定单行法的方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因此,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在 1999 年完成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之后,《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2001 年,在专家起草的《物权法稿》的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开始进行讨论和反复修改, 2002 年 12 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随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2005 年,立法机关决定将《物权法》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表现了极大的热情, 短短几个月, 就征集了一万多条修改。随后,立法机关对物权法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多次审议,直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高票通过。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发生了两次大的理论争议。《物权法》已经形成,正在进行全面修改的时候,学术界提出了一种,认为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认为《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关系的法律也叫作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 21 世纪的有关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应当叫做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2001 年 6 月、7 月、9 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