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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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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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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1
(2004年10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转让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议,并且形成书面决议: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其他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涉及的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不涉及无形资产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示。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暂停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
第八条转让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还应当编制产权转让预案,产权转让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批准。
产权转让预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
(三)资产处理方式;
(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债权债务的处置预案;
(六)拟发布的信息公告内容。
第九条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填报《产权出让申请表》。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
(二)批准转让的相关文件;
(三)转让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资料;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基本条件的书面说明。
第十条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并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信息披露协议,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