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
费者利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以下简称抽查)制度。由国家标准局
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送国家经委。
第三条国家经委根据国家标准局汇总的抽查结果,定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
公报。但公布抽查产品的检测数据,应由国家经委指定的报刊负责。
第四条抽查所需的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标准局统一管理,并负
责向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条抽查产品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
第六条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重
要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消费者安全和影响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
差的产品。
第七条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标准和有关规定中
缺乏综合判定要求的,由检测中心提出意见,经国家标准局商行业归口部门和有
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
库、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生产企业在接到承检单位的通知和“国家监督抽
查产品质量介绍信”后,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
样品经检测后,由承检单位保留一段时间,退回生产企业。
第九条抽查产品目录,由行业归口部门于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向国家
标准局提出,经其选定汇总,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执行。在申报产品目录中应包括:
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检测依据的标准名称和编号,主要检测项目,判定原则,
承检单位名称,被检企业名称、所在地、隶属关系以及检测费用的预算。
第十条承检单位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
并由熟悉产品标准、抽样方法,懂得生产工艺,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人员
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承检单位对封样和检测要有详细记录,检测数据和判定要准确无
误。样品、检测原始数据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样品检测后,一般保留一个季
度。
第十二条承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
结报送国家标准局、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抄送被检单位所在地的经委、
标准局,并分别将检验数据通知有关受检企业。
第十三条承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将总结报告和《国家监督抽查检测费用
决算表》一并报国家标准局。
第十四条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组织有关专业厅、局负责查明情况。作
出处理,并督促整改和复查验收。
整改和复查验收情况,要报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及行业归口部门。
第十五条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要根据产品不合格程度,结合该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日常质量管理状况进行,处罚措施包括:
(1)限期对该产品的生产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停发厂长和有关责任者
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停发企业奖金,扣发厂长和直接责任者部分工资。
(2)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除给予本条(1)项处罚外,对一贯不
重视质量管理,而又不认真整改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其职务。
(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