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韩非子与法治、人治
姓名:李淼
[论文摘要]就我们所知,法治是指“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人治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利,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由此可以看出,韩非子的“法治”并不是当代意义上绝对的法治。他在以“法”、“术”、“势”三者的结合来为君王提供王权的保障的前提下,争取为社会提供一个平等的环境。
[关键词]法家,儒家,韩非子,法治,人治,君权
作为治国的基本办法,法治和人治是许多学者争论探讨的地方。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到底他提倡的是“法治”还是“人治”?他的“法”,仅仅是“刑”吗?他所设立的法对君主有没有约束?
当我们严格地从“法治”与“人治”的定义看,似乎韩非子提倡所谓的“法治”偏向于人治,但人治理论有个特点,就是那个治理的“人”一定是一个“贤人智者”,人治建立起来的基本假设中有“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利”。通过以下的论述,我会逐步证明韩非子提倡的“法治”从真正意义上既不完全是“法治”,也不完全是“人治”,但总体偏向于“法治”。我们只能辩证的看2000多年前的法律思想,毕竟能从“人”向“法”的转变已经是很不易了。
韩非子的“法治”
冯友兰认为法家是出于“法术之士”,而法术之士就是“当时之一种专以政治为职业之专家”。“之所以别家没有冠上法术之士的称号,是因为别家对于政治的见解,多解于理想,与实际政治相差甚远。”我认为冯友兰的说法是正确的,这就是为什么只有法家的刑罚特别苛刻但是平等。为什么终于从“人治”的观念逐渐转变到“法治”的观念。这样看来,韩非子是一位政治现实主义者而不是政治理想主义者。
首先,这个政治现实主义者提出的法是公正的。“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七法》)”以上论述表明,法家从一开始就是把法认定为客观的,公正的而不是君王意志的派生物。《韩非子·五蠹》中“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自环,就是专为个人一己打算。较早说明法的“大公无私”的是慎到,而韩非子也继承了慎到以公私来区分法与非法的传统,“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
另外,从“大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可以看出,为法家法所禁之私,不仅包括了“臣私”而且还包括了“君私”。韩非子明确的主张“上无私心”、“上无私威”君王的“私心私威”是法律所不能容得。在法家人士眼里“臣私”违法,而“君私”同样违法。因此,不能说君代表了公,臣代表私。公正的法律对君臣一视同仁。而且,在管子看来,君之私尤其需要反对: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授私以为公。这里就是说的君主和臣子“上梁不正下梁歪”。
同时,《韩非子》中强调了法律不宜经常变动,认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五蠹》)对此,韩非做了进一步分析:“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谓之变业。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