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应当如何“圈钱”
关键词:银行圈钱
摘要:笔者在公平、正义理念的引导下,审视银行“圈钱”的现象,从圈钱动机、圈钱时机和方式的选择、以及圈钱数额等方面钱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阐述。建设性地提出了银行
正当圈钱应当符合的若干条件。并依此对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议案”进行了简要评述,提出了修正或更改的建议。
笔者曾坚定地反对浦发银行的巨额“增发”,代表160多位股东发表了《浦发银行中小股东宣言》,该宣言认为“浦发银行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我们sSBbWw中小股东被迫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sSBbWw要采取一致的行动,为维护合法的权益而斗争。”,并提出了“坚决地、毫不犹豫地反对董事会的增发议案。”、“迅速地确定每10股送4股转增6股的分配方案。”、“毫不迟疑地罢免提出和支持增发议案的董事。”、以及“(依流通股多数决原则)尽快选举独立董事。”等四项主张;经246位股东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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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浦发银行董事会增发新股的议案”;数度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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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浦发银行的增发方案不予核准;并撰写了《浦发银行因增发成为被告理所当然》等文章,论述了浦发银行巨额增发议案的非正当性。后来,浦发银行终于作出了实质性让步。一者,增发方案延期实施;一者,先分配(每十股转赠五股,派发3元现金),后增发;而实际8ttt8筹资额也较原计划缩减一半(由50亿减至25亿)。这样,浦发银行的增发也算取得了成功,其股票也在增发方案实施的前后走出了一波中级反弹行情,几十万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因之得到一定
的维护。而现今,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因提出发行巨额可转换公司债券(分别为100亿和60亿)的再融资方案,又在市场引起了关注,也触发了笔者的关于银行圈钱(本文所指银行,除特别指明者外,指已上市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度思考。
一、银行可否圈钱
这里的“圈钱”仅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在证券市场筹集资本的活动,不包含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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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贬之意。银行作为dddtt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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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备较高的资本金,而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也是8tt t 8. com衡量8ttt8其风险的重要,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之一。因之,银行在适当
时机,以适当
方式圈钱,本来也无不可。从法律上看,无论《公司法》、《证券法》或《银行法》,对于银行圈钱都无例外的规定。从实践上看,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也都一度或数度成功圈钱了,而其他众多的银行也在朝着圈钱的方向努力。所以8ttt8,问题不在于可以,而在于如何圈钱。
二、银行应当如何圈钱
既然银行圈钱本身并无不可,缘何银行提出增发、配股、或者换公司债拳等,会一无例外的遭到市场的反对呢?关键就在于个银行的圈钱议案或决议,可因圈钱动机、时机和方式的选择、以及圈钱数额上的差异等,而有不同的性质,有是否合法,是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合乎公平、正义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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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别。为此,笔者试图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站在市场的角度,就银行应当如何圈钱的问题,提出几点臆见,也算是凑个热闹吧。
(一)圈钱的动机
圈钱的动机要解决8t t t 8. c o m的是银行因何圈钱的问题。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