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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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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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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基本原则中最基础的原则,它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
1、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标的没有厉害关系,那么就有可能使坏有不良动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牟取保险赔偿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纵容保险事故发生,产生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的规定可以杜绝以牟取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可以衡量赔偿的限度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衡量对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程度的尺度。
三、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份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例如:日记、账簿、纪念品等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定性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在将来可以实现的利益。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现有利益;二是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这表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不仅是确定的、合法的、有经济价值的,而且是与投保人息息相关的。
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多种形态,构成了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内容,它包括财产所有利益,财产保管、经营和占有利益,财产债权利益,财产预期利益,等等。
(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或他人共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受托人、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对暂时占有的他人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财产或留置物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所有人、管理人、承运人等对财产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可以由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责任利益产生,如民事赔偿责任利益、雇主责任利益、产品责任利益等。
凡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和合约责任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责任保险均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进行投保无疑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是如果投保人为他人购买人身保险,则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根据我国《保险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表达方式有两种:一是“定义式”;二是“列举式”。
(3)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1、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人身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存在,如果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合同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允许有些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利益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不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2、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财产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如果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但在大多数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则保险利益必须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以防止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