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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蓝天 2021/7/28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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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 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 本要素至为明显。
一、 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
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ble interest,为英国商法学者首创。我国学者译为保险利益, 亦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旨在区分有经济补偿功能的保险合同与纯投机的赌 博行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的投保和保 险人的承保都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o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宗荣先生进一步指出,保险利益包含两层意 思:一是有利害关系;二是在利害关系的范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 事实上,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是有利害关系的前提,而利害关系则是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 利益的必然逻辑结论。或者进一步说,经济利益是对保险利益的客观观察,利害关系则是对 保险利益从主观角度的观察。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从主观上讲,则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 即因保险标的安全而获益,因保险标的灭失而受损。但需要指出的是,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可以说明,但难以 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应当加以区别, 适用不同的规则。
二、 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
(一) 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
保险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与保险相伴而生。如以 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他人财产、身体、生命或健为保险标的,则实为赌博。就财产保险而 言,如以无保险利益之他人财产投保,因为他人财产即使发生危险,投保人并无损失发生, 如能获得赔偿,则与赌博何异,其更甚者,投保人为图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必不会等待被 保危险之自然发生而将设法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其所诱发的道德危险,实不言而喻。
(二) 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保险利益之概念在于区分有社会经济作用的保险关系与纯投机的赌 博行为,到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其功能转换为区分同一物之上各种不同保险利益,使在一 物上可多重保险而并不构成复保险,再到20世纪诞生的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更强调保险 的补偿作用,但归根结底,保险利益解决的是投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何人有权投保,何人 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只能以保险利益作为衡量标准。现代各国保险立法均确立了一个基本 原则,即只有对保险标的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否则所 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 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就一般合 同理论而言,欠缺标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不可没有。其次是保险金 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超过部分应当无效。再次,在保险期间丧失保险利益,如属于全部丧 失,保险合同全部解除,如属于部分丧失,保险合同部分解除。最后,限制保险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