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2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下列物资及伴随服务的行为: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护理材料和敷料;
(三)检验试剂和材料;
(四)影像胶片和材料;
(五)高值医用耗材;
(六)“消”字号消毒材料;
(七)低值易耗医疗器械;
(八)其他医用耗材。
第四条医用耗材由采购单位采购。采购单位必须确定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的科室。同一科室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业务的,实行岗位责任相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
非采购执行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用耗材。
第五条市卫生局对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采购需求和计划
官方专业肿瘤会诊机构
第六条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由使用科室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提出。
第七条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
不能预先制订采购计划的紧急采购、小额临时采购,审核批准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采购的执行
第九条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组织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单价。
第十条采购医用耗材活动中,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审查、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vca{,
(三)相关产品注册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四)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或大额医用耗材,应选择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或取得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直接授权的经营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对医用耗材合理分类,成立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采购评选组。每一采购评选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有医用耗材管理专业人员、使用科室专业人员和价格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式的,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医用耗材品牌、渠道、价格的确定由采购单位采购评选组负责。
第十四条参与采购评选组工作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采购执行科室负责招标中标结果和采购评选组评选结果的采购执行。
第四章合同管理和款项支付
第十六条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的采购应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签订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购销合同时,如供应商不是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的,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承诺:直接与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结算价款;进项发票由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直接开具;随货同行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进项发票复印件。
第十九条医用耗材的结算和支付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
笫五章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医用耗材到货后,由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或其指定的使用科室负责验收。
采购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医用耗材。
第二十一条无质量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用耗材不得入库。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应核对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进项发票复印件,确定渠道来源符合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用耗材验收达标后,采购单位应按产品号、批号建立库存帐,记录单位内部流转情况。
“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应在院感科备案。
笫六章公示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