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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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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8/5/19 文件大小: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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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永嘉县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成果,强化我县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居民住宅出租用作居住或局部用于生产、经营且与居住部分合用的登记备案。经审批用于旅馆业客房和民宿经营的情形除外。
居民住宅未出租且被业主局部用于生产、经营的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统一由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二章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条件
第四条居住建筑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的,应采用混凝土楼梯、混凝土楼板、砖墙等措施进行彻底分隔,隔墙上确需开门的,应采用钢质防火门。
第五条室内电气线路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和点式感烟报警器。
第六条每层至少配备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原则上为4公斤以上)且设在便于取用的部位。
第七条用于皮件、制衣、制鞋、印刷、纺织、花边、电子、商务礼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或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所用建筑为两层或两层以上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且不应与住宅共用楼梯。
第三章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第八条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含)。
第九条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如确需设置灶间(厨房)的,应采用砖体完全分隔。
第十条 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第十一条楼梯间配置应急灯,房间内应按居住人员数量配置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第十二条每层至少配备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原则上为4公斤以上)且设在便于取用的部位。
第十三条室内电气线路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居住总人数10人(含)以上的出租房,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置点式报警器。
第十五条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确实无法分隔的,应安装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六条居住出租房为3层(含)以上的,疏散楼梯应采用混凝土楼梯或者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十七条居住间与疏散楼梯之间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
第四章当事人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及时填报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新居民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四)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出租人可以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本条规定的相关事务。
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如实填报。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租人为新居民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已办理居住证的应当及时签注,移居时要申报注销;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若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要及时向现居住地计生办提交《婚育证明》;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遵守村规民约和社会公序良俗,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积极参加所在乡镇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逃生自救意识;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登记备案的程序
第二十条出租房屋备案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乡镇(街道)新居民专职协管员在进行新居民信息采集时,应一并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