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方式采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四条由各营业网点后台人员进行公民身份信息的查询,各营业网点助理负责本网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需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的业务包括银行账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信贷业务、其他银行业务。
第六条身份证核查范围、操作及客户资料的保管
一、银行账户业务
(一)开立或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身份核查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具备有联网核查业务用户号的后台人员对客户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并将客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随同开立或变更资料一同保管,按年装订,作永久保存。
,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各营业网点可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通过向公安机关反馈疑义信息或上门核实等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若确为虚假证件,各营业网点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若为真实证件,应将身份证签发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同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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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立或变更单位结算账户的身份核查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具备有联网核查业务用户号的后台人员对法人(负责人)及授权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负责人)和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并将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随同开立或变更资料一同保管,按年装订,作永久保存。
(负责人)和授权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负责人)和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各营业网点应暂停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填写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应向公安机关反馈疑义信息或要求客户出具身份证签发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上门核实等确认方式。如其居民身份证件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各营业网点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并将身份证签发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随同开户资料一并作永久保管。
(三)开立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应对经营者及授权人个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相关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随同开立资料按年装订,永久保存。
二、支付结算业务
、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业务,必须对客户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信息相符时,给予办理相关业务。客户身份证信息不相符时,应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开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交给客户。
、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1万元以上的,应在识别客户身份相符后,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保管期限自业务发生当年起保存5年。
,且支取金额等于或大于五万元的业务,只需对收款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只需对申请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三、信贷业务
,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随授信资料一并保管,保管期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最低不少于5年。
,需对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人等相关个人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相关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跟随授信资料一并保管,保管期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最低不少于5年。
四、其他银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