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
(2011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本溪地区小企业发展,规范小企业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溪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企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是指本溪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额度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下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授信以及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业务。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所
辖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小企业贷款对象主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小企业在贷款申请前在其他金融机构应无重大不良贷款记录。
第七条小企业申请贷款,应当是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四)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七)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八)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除上述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者,也可作为贷款的扶持对象:
(一)客户信用等级符合贷款人要求;
(二)生产、经营型企业或经营项目有市场,发展稳健;
(三)经营半年(含)以上;
(四)近两年总资产和销售收入逐年增加;
(五)产权关系清晰,经营管理水平高;
(六)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能够提供超过贷款额度的资产收入证明;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贷款人发放小企业贷款时,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
(一)房地产企业;
(二)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第十一条不能或停止发放贷款的小企业:
(一)不符合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的项目;
(二)有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标准,下同)记录和贷款本息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小企业;
(三)向贷款行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的小企业,一经认定的;
(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一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提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需提示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开户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示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提示贷款卡(人民银行不要求的除外),并提交复印件;
(六)盖有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贷款客户印鉴卡;
(七)抵(质)押物权属证书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原件;
(八)近期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九)提交至少三个月的业务收支流水;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如以上资料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