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QB
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发布
2008-04-01实施
2008-03-27发布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办法
Q/306--2008
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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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在2006年制(修)订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200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2000)重新修订,尽可能以统一形式表达,并按本公司新的标准编号办法进行编号。
本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管理制度停止执行。
本标准如有与国家、行业、地方新标准不符之处,应按新标准执行,并由公司领导批准颁发“修改通知单”,记载于本标准“更改页”。
本标准由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修订。
修订: 唐元祥、刘晋平、倪兴娟、汪平利
审核: 陈辉
审定: 胡永康
批准: 费智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本公司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内容、方法、检查、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的管理工作。本办法的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
《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3-0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2005-03)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
3 职责
各部门是本部门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责任部门。
设备管理部是事故调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人力资源部、工会组织应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安全监察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实施、督促、检查、考核部门。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对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统计,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减少、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级管辖原则。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统计、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任何部门、班组、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的解释,不得隐瞒事故或采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任何部门、班组、个人有权越级反映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
事故定义和级别
人身事故: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
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人身重伤事故(见附录C)。
人身轻伤事故(见附录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