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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课件ppt(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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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课件ppt(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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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课件ppt(精).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行政立法与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权限与效力等级
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第四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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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其具有以下两层含义: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部分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而不是所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②行政立法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为其活动特征。行政立法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准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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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规章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基本特征。
,具有立法的形式特征,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议和通过、签署、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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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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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民主立法原则
(四)科学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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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立法的权限 与效力等级
一、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力的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界限,即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界限。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立法主体和权力机关之间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和界限。另一种是行政系统内部不同行政立法主体之间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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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二)国务院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三)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四)地方政府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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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
《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各个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适用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并在制定机关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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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一、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立项
(二)起草
(三)审查
(四)决定与公布
(五)备案与解释
(六)修改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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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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