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六安市劳动合同
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安徽广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聂爱梅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二○一三年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安徽广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舒城县汤池镇姚河街道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甘世清联系电话0564-8540666乙方(劳动者)姓名聂爱梅性别女出生年月1970-11-30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340111197011300020现居住地址六安市通信地址舒城县汤池镇姚河街道联系电话0564-85406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1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20**年3月15日起,至20**年3月15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施工管理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舒城县。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2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1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日为发薪日。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二条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