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消费者权益受到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
哲学视角:生存权,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而且包括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
经济学视角:信息偏在,“卖的永远比买的精”,商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产销过程和流通机构的复杂化。
法学视角:民商法的局限性。
市场规制法
无知时期(20世纪以前):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用“买者当心”原则;
觉醒时期( 20世纪初至五六十年代):1906年Upton Sinclair的The Jungle促成《洁净食品和药品法》;
成就时期(五六十年代至今):拉尔夫·纳德《任何速度都不安全》,爆发了消费者权利运动在美国、英国兴起和发展,推动现代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市场规制法
国内立法:立法例(专门立法;其他立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制定法为主
国际立法:1985年4月9日, 联大39/248号决议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1973年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
我国立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规制法
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3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
主观要件:为生活消费需要(?);
客观要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和/或?);
主体:自然人(单位?)。
第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市场规制法
政治学上:主权在民
经济学上:消费者主权——对于某个经济体系所生产的商品种类和数量,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地位。
消费者主权的落实依赖法律上的权利,即消费者权利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人人都是消费者”以及the right to be safety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the right to be choose,the right to be heard;1969年尼克松总统补充:the right to redress
消费者权利对应经营者的义务
市场规制法
(安全保障义务)
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市场规制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市场规制法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1999年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座位旁是“福特“包房。约6时30分左右,“福特”包房内发生爆炸,造成隔壁的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经查,爆炸原因是服务员开启顾客携带的伪装成“五粮液酒”盒盖的爆炸物,而该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30万元。
市场规制法
( 信息提供义务、身份标明义务)
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