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垄断在经济学上是指特定市场范围内只有一个或几个经营者的状态(独占或寡占)
垄断在法学上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卡特尔(法文cartel):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通过协议划分市场、限定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所构成的垄断联合。——各成员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独立。
辛迪加(法文syndicat):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通过协议统一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所构成的垄断联合。——各成员生产和法律上独立,供销领域由辛迪加办事机构统一办理。
康采恩(德文konzern):不同生产部门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构成的垄断联合。——金融寡头
托拉斯(英文trust):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以股权信托方式实现生产到销售的全面合并。——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
市场规制法
经济垄断:竞争优势
自然垄断:产业特征(规模经济、网络经济、成本劣加性)
权利垄断:资源的财产权、知识产权
权力垄断:国家垄断——专营
行政垄断——行政权滥用
市场规制法
利:
技术、经营创新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弊:
效益减损(汉伯格三角、X-无效率、寻租消耗)
失去公平(福利转移)
政治民主受到威胁
市场规制法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阻却
滥用市场优势的控制
联合限制竞争的禁止
行政垄断的规制
反垄断法的豁免
市场规制法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含义
只要认定企业有限制竞争行为,即视为违法。
除认定企业有限制竞争行为外,还应综合考量行为目的、方式以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因素。
优点
明确;提高执法效率
灵活;有助执法公正
适用
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其他
市场规制法
1897泛密苏里运输协会案
18家铁路公司为防止毁灭性的价格竞争,成立一个协会,来协调密西西比河以西的运输价格。针对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指控,铁路公司们辩解,他们所固定的价格是合理的。
191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委员会案
芝加哥期货交易委员会在1906年制定规则,规定:在途谷物,在上一个交易日结束、下一个交易日开始之间,不得以收盘价以外的价格进行交易。最高法院认为该规则有利于促进交易者积极参加交易期内的交易,从而形成竞争性价格。
市场规制法
(哈佛学派)和行为主义(芝加哥学派)
结构主义
行为主义
含义
市场结构应保持有效竞争状态,若超过理想结构标准,就必须通过拆分方式予以调整。
不以企业对市场占有份额为规制标准,而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
理论
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20世纪30年代):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SCP)
芝加哥学派(20世纪70年代):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壁垒的作用有限,企业间相互勾结和协调的行为是规制重点
制裁
结构修正(拆分)
行为修正
国家
美、日
德、英、法
市场规制法
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
汉德法官认为ALCOA的90%的市场份额就足以初步认定构成垄断,因为被告无法证明该垄断地位来自产品、技术的优势,因此判决拆分ALCOA。
1954年联合制鞋设备公司案
USM拥有制鞋设备市场的75%的市场份额,且该公司的设备并不出售,而是租赁。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垄断力量来自公司的原始构成、产品服务的优势及租赁制度,而后者构成非法。
市场规制法
相关市场: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空间场所。
产品市场:能够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或替代的产品范围。产品需求替代性(品质、用途、价格交叉弹性等);产品供给替代性:供给的潜在可能性(转换成本、时间等)。
地理市场: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运输费用;产品的特质(易腐性);法律障碍等。
时间市场:使用期限、生产周期、知识产权保护期。
市场规制法
1978年联合商标公司案
联合商标公司(United pany,UBC)在欧盟的香蕉市场中占40%的市场份额,但它认为应该在水果市场中来确认其市场份额,因为香蕉和其他水果之间是可替代的,因而其在水果市场中的份额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欧洲法院认为,产品市场应为由各种香蕉所形成的市场,认为“香蕉只在有限程度内与他种水果可替代,且只与他种水果在难以察觉的方式下竞争”,而且由于老人、小孩与病人对香蕉质软的特殊需求,其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欧洲法院最终判定香蕉市场构成一个独占的产品市场。
市场规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