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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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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一)含义、特点
指法律行为成立时有效与否不确定,需通过第三人行为或其他行为来确定它的效力。




(二)具体类型
,他的法定代理人有确认权和拒绝确认权。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则自始有效,追认是法定代理人的单方行为,向相对人或行为人表示均可。法律同时赋予相对人催告权、撤销权,如果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表示,视为拒绝。
相对人必须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行为能力欠缺。


无权利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而无权利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
担忧权利人当处分权受限时对财产也无处分权。
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如果权利人事后承认的(补助行为,不成为当事人),或是处分人在处分后取得该权利,处分行为有效。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概念特征
一、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向第三人作意思表示为积极代理,受领意思表示为消极代理
代理是民事主体能力的补充和扩张。
二、特征
(一)代理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主要是代位实施法律行为,也扩张代其他法律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事项都能代理,如侵权行为等事实行为就不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行为不能代理,有浓厚的人身性因素的事项也不允许代理。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活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表明代理人的意思及本人。(显明主义)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代理是代理人的行为,表示的是代理人的意思而不是被代理人,因此,代理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保证其行为的合理性。
居间人:报告交易信息的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使被代理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节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一、法定代理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可代理一切为维护被代理人的所有活动。
二、指定代理
由法院指定,一般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指定,在指定范围内确定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
通过他人委托取得代理权也叫意定代理(最广泛)
(一)根据授权行为性质,又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既可明示也可默示。
(二)授权行为的基础关系
委托授权:单方法律行为,解决代理人代理权限关系,代理人应主动向第三方出示授权证书。
委托合同:双方行为,解决双方间的权利与